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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和传承(二)

时间:2024-02-05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公约》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名称中的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公约》缔约国的作用,一是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遗受到保护;二是在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清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1.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遗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2.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遗的机构;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遗,特别是濒危非遗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3.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1)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遗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2)确保对非遗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3)建立非遗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1)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2)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4)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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