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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机房内温度过高被要求整改期限内未整改使用单位被罚款12000元

时间:2024-01-24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23年8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贸易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市监责〔2023〕01-0704-01)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TC111894)楼顶机房进行复查。现场电梯机房内温度计显示温度43摄氏度,当事人未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于2023年7月4日已被该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

  当事人作为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当事人未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致使使用的电梯机房内温度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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